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
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是什么?
是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音像制作单位(通过录音、录像等技术手段,将声音、图像、文字等内容整理加工成音像制品节目源的单位)的合法凭证。或者说,是申请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单位,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后,被批准的单位,发给的许可证。《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》是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样式印制的。
是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音像制作单位(通过录音、录像等技术手段,将声音、图像、文字等内容整理加工成音像制品节目源的单位)的合法凭证。或者说,是申请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单位,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后,被批准的单位,发给的许可证。《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》是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样式印制的。
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审批项目名称
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程序
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程序
审批项目依据 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》、《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》
审批总时限 20个工作日
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审批程序
一、受理
受理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行政服务大厅工作人员
受理标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:
(一)《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书》(《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八条》)
(二)经营场地证明(《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八条》)
(三)资金证明(《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八条》)
(四)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(《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八条》)
受理岗位职责 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的申请,应当即时受理,并发给《受理通知书》;对因不能提交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,以《告知通知书》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。
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
二、审理
审理岗位
初审 市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网络管理处工作人员
复审 市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网络管理处处长
审理标准 设立音像制作单位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有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
(二)有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地点和必要的办公、制作条件
(三)有不少于50万元的注册资金
(四)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,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;
审理岗位职责 提出审理意见,报主管领导审核。
审理时限 10个工作日。
三、审定
审定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主管音像出版业务副局长
审定标准 申请设立的音像制作单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。
审定岗位职责 决定是否批准音像制作单位设立,并在《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书》上签署意见。
审定时限 5个工作日。
四、告知
告知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网络管理处工作人员;
告知标准 及时、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。
告知岗位职责
(一)批准设立的,制发《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》;
(二)不批准的,应当书面说明理由;
(三)按规定将审批文件、材料整理归档。
音像制品类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流程
1、申请登记:领取、填写《音像制品批发、零售、出租单位审核登记表》,分别提供以下申请资料:
(1)申请报告;
(2)文广新部门《音像制品批发、零售、出租单位审核登记表》;
(3)工商部门出具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原件;
(4)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;
(5)场地平面图、四置图;
(6)场地租赁合同书或房地产证书;
2、受理:填写《音像制品批发、零售、出租单位审核登记表》,资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。
3、场地检查: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。
4、领证:经营场所经验收合格后,申请人到我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管理股办理领取《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》手续。